【新冠肺炎】限聚令、食肆限制等防疫措施延續7天 10月1日起恢復現場觀眾表演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9/23 12:33
最後更新: 2020/09/23 13:01
政府今日(23日)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大致上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措施將由9月25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7天,直至10月1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因應疫情持續放緩,已於過去4星期以有系統的方式逐步和有序地分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包括放寬在公眾場所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延長餐飲業務處所的堂食時間和放寬可同坐一桌的人數限制,以及重開所有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由本星期五(25日)起,除稍為調整有關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及淋浴設施的開放安排外,政府會維持其他適用於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限制。此外,由10月1日起,部分公眾娛樂場所可在根據最新規定及限制,並採取充足防疫措施的情況下,恢復有現場觀眾的表演。
餐飲業務
- 每天零時零分時起至早上4時59分,除特定處所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
- 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4人同坐一桌
- 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
- 酒吧或酒館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2人同坐一桌
- 餐飲處所內不得進行現場表演或跳舞,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必須一直佩戴口罩
羣組聚集
- 除獲豁免者外,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4人的羣組聚集。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 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須一直佩戴口罩
- 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表列處所
- 表演場所10月1日開始可有現場觀眾
- 電影院及表演場所內不准飲食
- 桌球館及公眾保鹷球場,包括桌球枱及球道有足夠距離或有效分隔,否則只可用「隔一張/ 條,開一張/ 條」方式開放
- 淋浴設施只可以「隔一個,開一個」方式開放淋浴間或花灑頭,讓使用者之間保持至少1.5米的社交距離
- 政府會維持其他適用於餐飲業務處所及表列處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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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子謙